第一条 为了妥善办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申请公开事项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结合本局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局信息中心负责。实行“归口办理”原则,机关各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。
第三条 信息中心收到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,要依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,具体包括:《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;个人提出申请时,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;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,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。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,要求申请人补充。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。
(二)如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,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,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(三)对于需办理的依申请公开事项要认真进行登记,填写《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处理表》,呈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,并转办。
(四)具体承办处室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,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本局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,并告之申请人,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。
第四条 具体承办处室要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21—28款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事项进行办理。拟出答复意见后,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、分管局领导、保密办审查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后,就具体答复意见制定相应告知文书,并答复申请人。
第五条 具体承办处室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时产生相关费用的,严格按照省财政制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予以信息公开的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工本费用。
第六条 办结后,具体承办处室要签署办结意见,退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存查。